各市、县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优化对企业的服务,结合近一年来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采取常年开展、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五。
2、2017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1日。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的企业不需重复提交。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附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