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科教兴市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教兴县(市)区工作。 (三)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管理市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经费;争取国家、省科技基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经费,并负责管理。 (五)研究、拟定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申报省级和编制市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组织申报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管理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新产品开发、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七)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攻关、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指导省市农业综合试验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八)指导全市科研机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九)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 (十)研究制定我市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建议;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专利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专利事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负责牵头全市科学普及工作,并负责相应的计划制定、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政策引导工作。 (十二)负责科技协作、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监测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协调驻镇江的中央部属、省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民营科技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 (十三)管理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科普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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