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因此,自2017年起,我市已停止评选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镇江市产学研合作奖。同时,由镇江市人民政府最新修订的《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镇政规发〔2016〕2号)正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废止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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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