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近日,市人民政府已将《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镇政规发〔2015〕1 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6〕2 号通知修订)废止,详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镇政发〔2018〕4 号),网址为http://xxgk.zhenjiang.gov.cn:8088/pub/root87/auto3390/201801/t20180131_1945988.htm。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