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以下简称“省培育资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培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培育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培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省地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省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及工作方案,并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提出入库意见,进行培育资金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等。
第三章 入库企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报省科技厅。
(三)公示与入库。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拟入库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http://www.jstd.gov.cn)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设区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十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章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省培育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有:1.各设区市上年度入库企业数;2.上年度入库企业中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3.入库企业中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4.入库企业中被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并于上年度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内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数;5.地方培育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培育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各因素及其权重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当安排相应的培育资金,与省培育资金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根据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入库企业的具体资助方案(省级及各市、县资金分列),在当地科技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省、市、县财政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省科技厅负责对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培训,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等,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各设区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9日江苏省科技厅发布的《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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