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任务艰巨。为有效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的门槛和成本,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活力,国家从2015年8月开始,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主要是以下四大政策。这四大政策的要点如下:
一、《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点
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要点如下:
重视科技引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注重对接需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
明确重点领域:在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快速形成对实体经济的支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建设众创空间,形成产业创新生态群落。鼓励高校院所发挥专业优势建设众创空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等建设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
加强资本融合:集成融合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政策优惠、金融手段创新等支持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要点:
2008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1月29日,三部委修订印发了该管理办法,新办法对高企认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一)要求降低或放宽的主要有:
1、降低中小微企业研发费占比要求,5000万元以下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降低为5%;
2、取消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占比30%以上的条件;
3、取消“近三年内”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间限制;
4、认定公示时间由15天缩短为10天;
5、高企评审专家不再报国家备案,下放省级管理;
6、高企跨省整体迁移继续有效,之前需重新申请认定;
7、涉密企业申报高企成为可能;
8、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增加了石墨烯、3D打印、检验检测服务等领域;
(二)要求增加或提高的主要有:
1、不再承认通过5年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企业必须获得所有权;
2、取消高企复审,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认定;
3、增加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条件,材料要求更加规范和具体;
4、明确高企检查机制,增加相关监督检查规定,明确高企每年需报告上年发展情况。
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要点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发生额的50%,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相比之前规定,新政策主要变化如下:
扣除范围放宽:原政策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才享受政策,新政策则采取“负面清单”方式,除明确规定不宜适用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他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扣除费用扩大:原政策规定,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新政策对扣除费用的类别进行了扩大。
核算管理简化:原规定研发费用要实行专账管理,现可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进行归集核算。
追溯享受优惠:原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其他年度或提取但未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扣除;现规定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事后备案管理: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新政策规定,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
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要点
1996年,国家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对其进行了修订。新《科技成果转化法》做了如下一些改变:
1、增加成果单位自主权:新规中,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而原规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规定都要上缴财政。
2、提高奖励力度:(1)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时,应从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个人。(2)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连续3-5年从该成果带来的留利中,拿出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相关人员。(3)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4)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5)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6)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个人。
3、成果转化纳入“硬考核”:改变高校和科研院所考核体系,将成果转化实绩与职称、工资、绩效挂钩。
4、支持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发展: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取消技术经纪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等条款。
5、强化金融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支持企业以各种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鼓励创投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创投引导基金引导和支持创投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